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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魏制度丛考(出版书) 军事、架空、经史子集 虎贲,注引,北军 在线免费阅读 无弹窗阅读

时间:2024-08-16 04:46 /帝王小说 / 编辑:Draco
《汉魏制度丛考(出版书)》是由作者杨鸿年创作的历史军事、争霸流、三国类型的小说,文笔娴熟,言语精辟,实力推荐。《汉魏制度丛考(出版书)》精彩章节节选:《太平御览》卷二一二总叙尚书条引谢承《朔汉书》曰:“(尚书陈)W...

汉魏制度丛考(出版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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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汉魏制度丛考(出版书)》精彩章节

《太平御览》卷二一二总叙尚书条引谢承《汉书》曰:“(尚书陈)在台三年,尝病,令、仆数奏久病,请辄免。有诏赐金帛医药。”

同书卷六三四急假条引《晋起居注》曰:“孝武大元元年诏,大臣疾病,假三月始解职。”

据此可见,两汉魏晋官吏因病请假虽有一定期限,即三月或百,但是能够因病请假,乃属没有问题。是乃汉有请假制度之又一证明。

《三国志•魏书•贾逵传》:“逵为豫州史,……兵曹从事受谦磁史假,逵到官数月乃还,考竟其(罪)。

《太平御览》卷六三四急假条引《风俗通》曰:“济北李登为从事史,病得假归家,复移延期。被召,登自嫌不甚羸瘦。谓双生宁曰,我兄相似,人不能别,汝类病者,代我至府。宁曰,府君太严,得无不可?登曰,我新吏耳,无能识者,我自行见诊必。宁诣府,医药集诊有验。为人所言,发觉,遂杀登。”

这又是请假舞弊而受处分的。这也是汉有请假制度的一个证据。

总上所说,是汉世之有请假制度,乃系一清二楚,似无问题。

三、予告赐告

《汉书•高帝纪》:“高祖尝告归之田。”注曰:“汉律,吏二千石有予告,有赐告。予告者,在官有功最,法所当得也。赐告者,病三月当免,天子优赐其告,使得带印绶,将官属,归家治病。至成帝时,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,至和帝时,予、赐皆绝。”

《史记•高祖本纪》注所引孟康曰,对于予告、赐告也有解释,但既不如引文完全,也不及引文明,所以现在只以引文为依据,来讨论予告、赐告的问题。

首先来谈予赐对象。引文说“吏二千石有予告、有赐告。”这是说予赐对象是吏二千石。这样说对不对呢?查主爵都尉汲黯、丞相公孙弘、太子太傅疏广、太子少傅疏受、光禄大夫龚舍、樊英、琅太守冯王、侍中薛包及卫尉赵孝等,皆曾因病赐告(分见各人传),而这些官虽然有中二千石、二千石、比二千石之分,但总的说来,却都是二千石。因此说予赐对象为吏二千石,不能说不对。惟须注意的是:

汉书•江革传》:“迁五官中郎将,……上书乞骸骨,转拜谏大夫,赐告归。”

汉书•牟传》:“(世祖建武中)复徵为中散大夫,赐告一岁,卒于家。”

按谏大夫书《百官表》载秩比八百石,书《百官志》载秩六百石。中散大夫汉无,志载秩六百石。今江革、牟两人既以二官赐告,然则予赐对象,又不限于二千石了。

再说“病三月当免,天子优赐其告。”真的这样吗?

《汉书•疏广传》:“(太子太傅广及子太子少傅受,)即绦弗子俱移病,三月,赐告。”

《汉书•冯王传》:“因拜为琅太守,……惧(大将军王凤)不自安,遂病,三月,赐告。”

《汉书•谷永传》:“永为郡吏(太守),恐为(王)音所危,病三月免。……徵入为大司农,岁余,永病三月,有司奏请免。故事,公卿病,辄赐告,至永独即时免。”

读引文可见,汉世确有三月赐告之制,而公卿病三月赐告,且为“故事。”惟若不赐,也的确免职。

说到“至成帝时,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。”这是怎么一回事呢?原因何在呢?

《汉书•冯王传》:“因拜为琅太守,是时成帝舅阳平侯王凤为大司马大将军,辅政八九年矣。时数有灾异,京兆尹王章讥凤专权,不可任用,荐王代凤。上初纳其言,而诛章,语在《元传》。于是王惧不自安,遂病,三月赐告,与妻子归杜陵就医药。大将军凤讽御史中丞,劾奏王赐告养病而私自,持虎符出界归家,奉诏不敬。杜钦时在大将军莫府,钦素高子行能。奏记于凤,为王言曰:窃见令,吏二千石告,过安谒〔如淳曰,谒者,自得告也。律吏二千石以上告归归宁,不过行在所者,饵刀之官,无辞。〕,不分别予赐如淳曰,予,予告也;赐,赐告也。〕。今有司以为予告得归,赐告不得,是一律两科,失省刑之意。夫三最予告,令也〔师古曰,在官连有三最,则得予告也。〕;病三月赐告,诏恩也;令告则得,诏恩则不得,失重之差。又二千石病赐告得归有故事,不得去郡亡著令。《传》曰,赏疑从予,所以广恩劝功也;罚疑从去,所以慎刑阙难知也;今释令与故事,而假不敬之法,甚违阙疑从去之意。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,任兵马之重,不宜去郡,将以制刑为法者;则王之罪,在未制令也。刑赏大信,不可不慎。凤不听,竟免王。郡国二千石病赐告不得归家,自此始。”

据此,是成帝以,郡国守相也就是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,始于冯王事件,乃系王凤报怨过举,不意竟成汉家故事,言之可笑。

汉书•赵孝传》:“显宗闻其行,召拜谏议大夫,……迁乐卫尉,……以卫尉赐告归,卒于家。”

同卷《江革传》:“迁五官中郎将,……上书乞骸骨,转拜谏大夫,赐告归,因谢病称笃。元和中,天子(章帝)思革至行。制诏齐相曰,谏议大夫以病归,今起居何如?……县以见谷千斛赐巨孝(革字),常以八月,吏存问致羊酒,以终厥。如有不幸,祠以中牢。”

汉书•樊英传》:“(顺帝永建四年三月),拜五官中郎将,数月英称疾笃,诏以光禄大夫赐告归。令在所赐谷千斛,常以八月致牛一头,酒三斛。如有不幸,祠以中牢。英辞位不受,有诏譬旨勿听。……年七十余卒于家。”

按成帝系汉君主,引文所述均为汉事件,因此成帝以赐告不得归家者,只限于郡国二千石,也就是郡国守相。其他官员,甚至不是二千石,赐告依然可以归家,且归家以,有的礼遇仍旧不差。

再说“至和帝时予赐皆绝。”事实果真如此吗?

汉书•薛包传》:“(安帝)建光中,公车特徵,至拜侍中。包恬虚,称疾不起,以自乞。有诏赐告归。”

按安帝是和帝以的一代皇帝,顺帝又是安帝以的一代皇帝。将引文与引《樊英传》参照对阅,是安帝、顺帝时均有赐告归家的事例,怎么能说“至和帝时予赐皆绝”呢?正是因为如此,所以《汉书》注,就这一点来说,即大有问题了。

此外要说的还有以下几点:

《汉书•公孙弘传》:“(丞相弘病,上书)愿归侯乞骸骨,避贤者路。上(武帝)因赐告、牛酒、杂帛,居数月有瘳视事”。

这是因病赐告,病愈复职的。

《汉书•汲黯传》:“(主爵都尉)黯多病,病且三月,上常赐告者数,终不愈,最严助为请告。”

这是因病赐告,一赐不愈,以至再赐数赐,甚而他人代为请告的。

《汉书•二龚传》:“(哀帝)拜(龚)舍为光禄大夫,(因称病,)数赐告,舍终不肯起,乃遣归。”

这又是存心称病,虽数次赐告,终不肯起,卒被遣归的。因为有数次赐告的做法,还可推知,一次赐告似乎还有一定期限.限仍须再赐。

上面说的是因病赐告,还有没有别的赐告呢?

《汉书•卫绾传》:“拜为中尉,三岁,以军功封绾为建陵侯。明年,上废太子,诛栗卿之属。上以绾为者,不忍。乃赐告归,而使郅都治捕栗氏。”

同书《石奋传》:“元封四年,关东流民二百万,无名数者四十万〔师古曰,名数若今户籍。〕,公卿议请徙流民于边以适之〔师古曰,适读曰谪。〕,上以为(奋子丞相)庆老谨,不能与其议,乃赐丞相告归,而案御史大夫以下议为请者。”

这又是一种别有用意的赐告,与上面所说因病赐告,显然不是一事。

四、

《汉书•丙吉传》:“(吉为丞相),掾史有罪臧不称职,辄予休告。”师古曰: “给休假,令其去职也。”宋祁曰;“休告,浙本无休字。”

《三国志•魏书•高贵乡公传》甘三年条注引《魏名臣奏》载太尉华歆表曰:“文皇帝旌录先贤,拜(郑)玄适孙小同以为郎中,假在家。”

《太平御览》卷二六○良太守上引《东观记》:“魏霸为钜鹿太守,……掾史有过,辄私责。数不改,休罢之,终不扬其恶。”

同书卷六三四急假引王隐《晋书》: “王月……为兵曹,佐大将军幕。……(大将军)因与月假,遂得离兵。”同书卷六四五诛条引《汉书》:“锺离意为瑕丘令,史有檀建者,盗窃县内。意屏人问状,建叩头伏罪,不忍加刑,遣令休。

总上可见,所谓假、休、告约有两种,一种是“给休假,令其去职”,也就是相免职,另一种却有优待的意思。

五、休沐休吏

《汉书•万石君石奋传》:“子建为郎中令,少于庆为内史。建老首,万石君尚无恙,每五洗沐归谒。”注引文颖曰:“郎官五一下。”又引刘奉世曰:“建为郎中令,庆为内史,非郎官也。按霍光秉政亦休沐,然则汉公卿以下皆有休沐也。”

《汉书•郑当时传》:“孝景时为太子舍人,每五洗沐,常置驿马安诸郊,请谢宾客。夜以继至明旦,常恐不遍。” (事亦见《太平御览》卷二四七太子舍人条所引《汉杂事》)。

《通鉴》卷二三汉昭帝始元三年:“初(大将军霍)光与上官桀相善,光每休沐出,桀常代光入决事。”注曰:“汉制,中朝官五一下里舍休沐,三署诸郎亦然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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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魏制度丛考(出版书)

汉魏制度丛考(出版书)

作者:杨鸿年
类型:帝王小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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